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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摘要: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试点内容包括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试点内容包括: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通知》中对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