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按照《通知》表述,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行邮税计征,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与此同时,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可以按现行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正式告别免税时代,但狭义上的个人海淘行为暂时仍被网开一面。
“这就要看消费者的选择了。海淘在价格上可能会便宜,但接入跨境电商公共平台的交易(包括保税进口和直邮),在海关可以做到秒速放行,而海淘的时间则难以确定,一两周甚至一两个月都有可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告别免税时代:取消免征额
目前,中国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一般来说,行邮税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更为关键的是,行邮税还有一项免征优惠:且缴税额50元以下的商品,还可以免征行邮税。
而按照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跟行邮税政策比对,新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从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但把单个不可分割商品限值额从5000元,下调到了2000元。
财政部在新闻稿中称,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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